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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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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一: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6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核准相关的告知意见或备案批准文件 4、各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正式文件)。 5、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该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或立项批复;如涉及异地补充的,需另附占补平衡协议。 6、用红线标明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不符合规划且不占用基本农田的,需依法先行调整或修改规划并提交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国土资厅发[2008]41号文件面积要求的,需提交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专家认证意见等相关材料)。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材料。 8、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备案材料(压覆矿床评估报告书)。 9、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察查验意见。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不需提供第7、8项材料。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评估备案等手续。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规划办审查——相关科室联审——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局会审——出具初审文件。 四、承诺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二: 永久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赣测发[2008]4号);《关于委托永久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的函》(赣测函[2009]5号)。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拆迁永久测量标志申请书。 2、工程设计图纸复印件。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审批。 四、承诺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三: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许可 一、许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承包、租赁经营的原因,双方的名称及法定人代表人,承包经营的具体事项等。 2、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矿山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5、投产以来各年度销售纳税单。 6、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费证明及资源税完税务证明; 7、承包、租赁人资金和技术条件证明。 8、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地矿科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许可期限:9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四: 权限内采矿权许可(含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 (一)权限内采矿权新立许可 一、许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4、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权申请人法人执照、设立的矿山企业营业执营(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与探矿权人名称相一致,但探矿权转让除外)。 6、属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出具招拍挂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成交确认书。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有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意见。 8、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环保,水保部门的审批意见(环评报告可包含水保方案);安全评价报告及生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 9、县(区)登记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10、与县局(分局)签定的采矿权人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告知书原件。 11、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地矿科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小型 200元/证(延续、变更等100元/证)。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5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年。 六、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国务院241号令。 (二) 权限内采矿权延续许可 一、许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证明。 4、验证营业执照原件等证明,提交复印件。 5、经批准的矿山企业保有地质储量资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对矿山企业履行其它法定义务情况的审查意见。 7、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下)工程对照图。 8、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矿山企业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其采矿权价款应当进行评估确认,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按采矿权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地矿科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小型 200元/证(延续、变更等100元/证)。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5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年。 3、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 六、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国务院241号令。 (三)权限内采矿权转让许可 一、许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矿山企业投入满一年的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完缴证明。 4、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5、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标的(采矿权)具体描述、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等。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7、受让人资质证明和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 8、矿区地质图、地理位置示意图、采矿权无争议、无重叠证明。 9、矿山开采年度报告、勘查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0、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国有地勘单位免交)。 11、县(区)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审批责任表)。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地矿科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权限内采矿权变更许可 一、许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申请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批准的占用储量登记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原件,提交复印件),煤矿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的变更需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煤矿还应提供安全专篇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7、采矿权人变更应交相应确认资料,变更法人的文件,凡涉及企业资产产权变更的企业名称变更按采矿权转让办理。 8、县(区)登记管理的审查意见。 9、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变更矿区范围的同新立采矿权。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地矿科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小型 200元/证(延续、变更等100元/证)。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5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年。 六、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国务院241号令。 (五) 权限内采矿权注销许可 一、许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3、尾矿处理、水土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等资料。 4、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收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征收机关的印章)。 5、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地矿科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五:权限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审查 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4、《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规定》。 二、受理条件:1、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20公顷以上40公顷以下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3、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5、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开发措施可行。 6、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应取得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7、涉及地上物处理的,应取得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5、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提交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提交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复印件)。 备注: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批流程:窗口受理—土地整理中心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长办公会审定—下达批复。 四、承诺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0794-8223708 事项六: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改变、划拨补办出让、提高容积率的审批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改变用途: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宗地图(80坐标)、总平面图; 3、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金发票、土地使用权属合法证明(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5、公司(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属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划拨补办出让: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核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宗地图(80坐标)三份; 4、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提高容积率: 1、函告或政府批文; 2、用地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规划红线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一份; 4、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批复;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由查验人签名。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时限不包括宗地测量、评估及备案时间。 三、许可程序: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及测量——评估结果备案——窗口受理——交易中心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 四、承诺许可期限:宗地评估备案后9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时间10天后签订出让合同)。 五、收费标准:土地出让金(按交易成交价收取)。 六、收费依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95]9号;赣建房字[2000]11号;土地出让金(详见文件);赣财综字(94)008号、赣价费字(94)009号;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事项七: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含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交易中心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许可期限:9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土地出让金(按交易成交价收取) 六、收费依据:赣财综字(94)008号、赣价费字(94)009号
事项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含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要求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直属分局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许可期限:9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及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 三、许可程序:窗口受理——直属分局审查——各有关科室会签——分管局长、局长审签——局会审——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许可期限:9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十: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乡村规划许可证。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4、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三、审批流程:乡、镇办事处审核——窗口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批。 四、承诺审批时限:9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事项十一: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初始、变更、注销、抵押登记等)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件材料; (1)市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属于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宗地图2份(原件)。 4、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属于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属于存量土地的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原件)。 5、按规定交纳的土地税费证明; 属新征收土地的还应提交交款票据(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备注: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需签署《土地登记委托书》,但必须提交其为法定代理人的证明,如:表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身份证明等。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以下相同)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协议出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件材料; (1)协议出让结果公告。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属于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宗地图2份(原件)。 4、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 属于存量土地的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原件)。 5、按规定交纳的土地税费证明; (1)出让金发票(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土地使用权取得内部循环表(原件)。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含招、拍、挂形式出让)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件材料; (1)成交确认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宗地图2份(原件)。 4、按规定交纳的土地税费证明; (1)出让金发票(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土地使用权取得内部循环表(原件)。 备注: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还必须提供房产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件材料; (1)成交确认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3)属于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宗地图2份(原件)。 4、按规定交纳的土地税费证明; (1)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土地使用权取得内部循环表(原件)。 (五)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原件);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土地估价备案材料(原件); 7、宗地图2份(原件); 8、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六)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被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有关材料(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土地估价备案材料(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宗地图2份(原件)。 8、其他证明文件。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双方共同申请)。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件材料; (1)下列情形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如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或死亡证明、遗嘱以及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原件)]。 ③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④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持相关证明文件。 ⑤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持变更后的土地权利证书及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转让地块为共用宗的,需附其他共有权人意见(原件)。 (4)宗地图2份(原件)。 4、按规定交纳的土地税费证明; (1)税费一体化中心《土地使用权取得内部循环表》(原件)。 (2)土地增值税、契税缴纳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八)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更名、更址的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提交更名前和更名后的《公司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变更信息证明等。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4、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税费一体化中心《土地使用权取得内部循环表》(原件)。 7、宗地图2份(原件)。
(九)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图件材料; (1)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签订的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出让合同》(原件)。 (4)宗地图2份(原件)。 4、按规定交纳的土地税费证明; (1)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税费一体化中心《土地使用权取得内部循环表》(原件)。
(十)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申请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房产测绘报告书》(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宗地图2份(原件)。 收费项目及依据: 地籍测绘费:宗地图0.37元/平方米,分户图1.36元/平方米(按分摊面积计算) 。——赣发改字[2009]805号。
(十一)城镇住房用地分户发证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相关材料; (1)《土地分割转让证》(原件)。 (2)购房合同(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购房发票(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注册登记费:企业用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1990]国土[赣]字第93号。 2、证书工本费:20元/本。 3、交易手续费:300元/宗(交易双方各负责50%)。赣发改商价字(2005)第1071号。
(十二)土地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土地权利证书遗失补发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刊登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启事的报纸(原件)。 (启事刊登后三十日内无异议,申请补发) 4、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原件)。 5、法律具结保证书(原件)。 三、办事流程: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相关科室联审--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证;登记费以面积计算。 六、收费依据:赣财综字[2004]22号。 (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借款人三方)、土地登记委托书(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借款人三方)、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借款人三方)(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借款人三方)(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借款人三方)(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股份公司还应提交《股东会决议》。 3、《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土地评估价值认定表(抵押双方对评估价值予以认定)(原件); 或者土地抵押评估价值认定协议书(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抵押物清单(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地上有建筑物的必须提交地上物权属证明。 7、为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还应提供第三人第2项材料。
(十五)土地抵押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或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抵押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双方)(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6、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还款凭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窗口受理--地籍科审查--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局会审—准予登记。 四、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证;登记费以面积计算。 六、收费依据:赣财综字[2004]22号。 事项十二: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一、办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04项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及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部门调整为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部门。 4、关于印发《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6号) 二、申请资料: 1、《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2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5、通过测绘计量基本理论和检定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受理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属实; 2、符合法定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事项十三:地质资料延期汇交(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依据: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9号令)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16号令)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地质资料延期汇交申请表 2、导致需延期汇交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三、许可程序 窗口受理—地环科审核—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四、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材料共计1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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