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2019年3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同年9月,即嗨比分,即嗨比分app印发《即嗨比分,即嗨比分app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2019年6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明确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实行联合测绘,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房产、人防、 消防等审批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 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19﹞5号),明确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实施“多测合一”,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测绘服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解决我市行政审批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业务成果不能共享、前后成果不一致等问题,优化建设项目测绘流程、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和保障能力,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确保我市“多测合一”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4月27日);
2.《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测绘地信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
5.《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6.《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7.《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 >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19〕5号)。
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发函等形式,向市直相关部门、测绘单位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专家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围绕“多测合一”行政管理制定相应措施,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依据及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测绘单位条件、入驻中介服务超市、工作流程、成果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等。
五、《办法》试行期及修订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要求,则从其规定。